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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回所赠财产和股东退股的规定

索回所赠财产和股东退股的规定

 

读者:我三年前和人合伙开公司,当时把一些个人财产赠送给另一股东。现在我和该股东不和,请问能否索回当时所赠财产?另外,在公司内,我和另一股东各占50%的股份,但由他担任经理。他经常把我排除出重大决策之外。而当我要求退出公司时,他又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新桥律师:您提出的两个问题性质不同,故而分别解答如下:

1.关于返还赠予财产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所赠财产。民法典规定,即便受赠人同意,赠与人也不能要求返还所赠财产。该条款适用于包括实物赠与(DONS MANUELS)在内的各种赠予形式。须知赠予和合同不同,合同只要双方同意便可解除,赠予是单方行为,故而不能反悔。
不过,赠与方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某些义务(民法典第944条),如承担赠与人债务或维修工程等。赠与人还可约定,在受赠人先于赠与人去世时,后者可要求返还所赠财产。不过,为使该约定得到执行,必须订立规公证赠与契约,禁止受赠人出售所赠财产。

法律规定的索回财产的例外情况有:

-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例如,未按赠与契约的规定支付养老金或偿还债务等。
- 受赠人忘恩负义,例如,对赠与人实施谋害,暴力或严重侮辱其人格等。

- 在赠予被收养子女的情况下,赠与人生育或收养子女。自2007年之后,此类情况必须在赠与契约中有明文规定并需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您可要求返还财产。
 

2. 关于退出公司

一般来说,经营人有权处理公司的大小事务。为了限制其权利,股东应在章程中规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例如购入或出售房产及商业资产,申请高额银行贷款需得到股东大会授权。不过公司章程无法撤消经营人违反章程和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商事法庭追究经营人的责任。


当两名公司股东的股份各占一半,无法解决其分歧时,利益方应向对方寄发回执挂号信,阐述自身立场,并在下次股东大会纪要上注明。随后,可将其分歧提交商事法院紧急审理,由法庭任命商法专家(律师或司法清算人)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该专家将向商事法庭提交报告,要求解散公司。如分歧不太严重,双方也可聘请律师调解或向商事法庭申请解散公司,以此节省时间和费用。规避此类纠纷的办法是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此类纠纷的解决方法。

 

最后,如无人购买股份,一方股东就无法退出公司。为了达到提出公司的目的,或是要求解散公司,利益方只能给其他股东出难题,制造麻烦,迫使其接受要求,收购出让的股份。为此,少数股东可以:

- 要求商事法庭对公司管理进行鉴定(expertise de gestion),而该费用需由公司承担,- 向经营人提出书面质询(每年限两次)

- 在股东大会对重大决策投反对票。

当对方烦不胜烦时,便会认真考虑出资购买退股股东的股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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