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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

读者:今年夏天,我们通过报纸广告聘请了一家建筑公司做店面装修。当时因为轻信他们的话,未同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发现该公司刚刚成立,工程质量很差,经常返工,费用一加再加,施工期比规定长了一个多月。这与其广告中说的富有多年装修经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说法完全对不上号。请问,我们是否能向这家公司索赔?

 

新桥律师:

从您提供的情况来看,您完全可以状告该公司进行欺骗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性商业宣传是以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促销,混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利用谎言和欺骗获得订单。

消费法典第 L. 121-1条明文规定,商家以某种产品或服务或品牌冒充另一种产品,服务或品牌的行为构成欺骗。

上述虚假宣传或欺骗的目的是诱使客户上当,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商家的作弊手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成本、材料、产地或数量;

·价格的计算、促销、支付和交货条件;

·售后服务、更换或维修产品;

·担保的范围、性质、方式或销售动机;

·专业资质和能力;

·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提供不实信息的广告为虚假广告(PUBLICITE MENSONGERE)。使用欺骗性用语,故意隐瞒产品或服务本质或真正的商业意图或对此含糊其辞的广告为欺骗性广告(PUBLICITE TROMPEUSE)。例如:

在不符合欧盟标准的玩具上贴上合格标签;

宣传成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瘦身产品;

在人参成分不足的产品上使用人参蜂蜜的名称

进行虚假或欺骗性广告宣传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广告责任者是法人,其知情的主管和广告公司或刊登广告的报社都可被追究责任。

根据刑事法典第 L. 121-6条,虚假或欺骗性广告的责任人可被处以2年徒刑和37 500欧元的罚款。在广告费用特别高时,罚款可达该费用的50%

责任人还可被判自费刊登停止侵权行为的道歉广告。

受到虚假或欺骗性广告侵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直接通过律师致函责任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要求其对上述广告加以修改,以避免对薄公堂。

向经济财政部竞争,消费,打击舞弊司或广告行业管理机构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举报;

向原告住所地大审法院检察官提起司法诉讼,此时还要提供所有遭受损失的证明。当检察官受理该案时,原告会收到开庭通知。在被告被判有罪时,原告可获得民事赔偿。损失不大或无法证明其损失的原告可要求刊登广告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公司停止侵权活动。

综上所述,您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仍可以该公司刊登虚假和欺骗性广告为由提出起诉。为获得赔偿,您需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该公司的不实广告,该公司拖延工期和返工造成的建材和时间上的损失,算出拖延工期损失的开业时间以及相应的律师和诉讼费用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