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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贷款的清算方式

 

 

离婚时如何确定房屋贷款的支付人?

读者 :离婚后如何确定是谁偿还了房屋贷款?

新桥律师 :

无论配偶采用哪种婚姻制度,双方都应在婚姻期间分担家庭开支(《民法典》第214条)。 例如,他们必须为购买家庭住房的抵押贷款还款。 如果离婚,认为自己偿还共同债务多于另一方的配偶可以要求后者给予赔偿。

离婚时,如果配偶要求赔偿,法官将考虑配偶的婚姻制度,购房契据,每个人支付的比例以及用于偿还的资金来源确定。

在法定婚姻制度中,也就是说,如果配偶没有签订婚姻合同,则财产共有,双方的职业收入是共有的。 配偶用他们的收入购买的房产也是如此。 在离婚时,已偿还的贷款被视为各人支付了一半。

偿还更多贷款的配偶不能要求对方补偿

判例 :

 离婚时,一名丈夫要求赔偿,声称他是唯一一个用工资养家糊口的人,因此,他自己偿还了抵押贷款。 他认为,他为此付出的费用远远超出了他为婚姻费用支付的费用,并向妻子要求支付所付款项的一半。 法官拒绝了他的要求,提醒他说,收入是共有的,用共有资金购买的房产也是如此(案例编号9.2.111ren°09-72656)。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官提醒说,用残疾保险支付贷款应被视为对收入损失的补偿(而不是人身伤害),是共有资金。 因此,用这些资金购买的房产属共有,各方一半。

此外,当婚姻财产的清算发生在离婚判决之后时,共有体制已不复存在,存在的只有共有产权。 这时,他们的工资已经分开,属于各自的财产。无论谁在此期间内偿还了贷款,都可以要求从所支付的总金额中扣除赔偿金(案例Civ 1re26.1.11n°09-72422)。

在共同财产体制度下已婚的配偶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以及在结婚前或结婚期间所获得的赠与或继承均为个人的财产。 但是当一方配偶用其收入装修属于另一方个人的房屋时前者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1437条规定如果房产由配偶一方购买业主应在清算时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我们称之为补偿。补偿金为总共支出部分的一半。

市场价格对赔偿金额没有影响

房地产市场的涨价是否能让一方获得比实际支付数额更多的赔偿呢?根据判例,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在财产分割体制下结婚的一对夫妇花了大约100万欧元购买了房屋。 丈夫拥有此财产的69%,妻子拥有31%。 其中31%由双方担保的贷款支付。丈夫偿还了大部分贷款(27万欧元,而妻子仅偿还了4万欧元)。 离婚时,妻子仍然是其31%股份的所有者。 但是,丈夫可要求妻子补偿多支付的贷款。但他不能要求根据房产的市价确定补偿额 (要进行估值)。 法官拒绝了这一要求,只考虑对方补偿丈夫实际支付的金额,即27,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