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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缴时效

:我在2004年在巴黎郊区购买了一间仓库,会计忘了申报房地产税。最近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我补交2006至以来的税款。听说税务局的补税时间最多是三年,请问,他们是否有权让我补交四、五年之前的欠税?

 

答:补税时间上的限制在法律上称为“时效“。从民法上来说,时效是法律对债权人行使债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时效的长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种类繁多,除了民法典的规定外,不少来自司法判例。根据民法典2224条的规定,个人和商业债权(养老金,工资,房租,贷款利息)的时效为五年,自发现债权之日算起。但法院判决认定的债权和URSSAF的分摊金的时效为30年。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生,律师的收费的时效为两年。旅馆和餐厅的服务质量半年。时效的中断有几种方法:对责任人进行法庭传讯,送达法庭支付令(INJONCTION DE PAYER)是最常见的方式。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对漏报,瞒报,虚报和误报税款的稽查也有时效的限制。税务程序法第L230条规定:“追缴税款的诉讼应在当年之后的第三年的年底前提出。”例如,2006年所欠的公司所得税款最迟应在2007年底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即丧失追缴权。又如 2009年对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的稽查可追缴200820072006年的欠款。工资税,CGS CRDS也是如此。不过,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税务机关可用催告信的方式中断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企业手续中心或商事法庭作企业登记,这时企业的查税期限将在原来三年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年,即共为六年。

 

如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将双方的纠纷提交法庭审理,税务机关应在结案后的第二年至第十年底之前对所判决的罚款展开追缴程序。此外,税务机关也在司法机关判决之前先行追缴欠款。

 

对于继承税,税务机关在发现死者生前申报不实后,可在展开继承程序后的第二年追缴死者去世当年和此前四年的税款。 在巨富税,财产转移税,遗产税,捐赠税,不动产公告税和印花税方面,如发现少报房地产或商业资产价格,税务机关可追缴此前三年的税款,并可适当延长追缴期。但对不申报的纳税人,追缴期延长至六年(在2008年6月1日之前为十年)。而非三年。例外的情况是,房地产税(taxes foncières)和居住税(taxe d'habitation)的追缴期为自纳税年份算起的第二年末。

 

根据所提供的案例来看,由于没有申报,因此税务机关的追缴期为六年(当年不算),以此计算,税务机关有权追缴您在2006年和2007年的欠税,因为2006年到2011年只有五年的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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