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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

 

读者:我和前妻购买了一处房产。离婚后,房子由她居住。离婚判决书中有双方协商分割财产的规定,但她迄今拒绝对此进行谈判。请问,我如何才能对这部分房产进行分割?法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

 

新桥律师:

 

在离婚后,配偶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该司法程序是独立于离婚的另一个步骤。

 

由于2009512日的法律已经把原来由大审法院行使的清算财产的职能转移给家庭事务法官,当事人应聘请律师将纷争提交家庭事务法官,并向对方送达起诉传讯书(ASSIGNATION)。

 

家庭法官在尊重双方产权的前提下决定共有财产的有偿或无偿管理,并指定公证人列出财产清单,或提出财产分割建议(民法典第255)

 

如果离婚配偶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家庭事务法官可在判决离婚时作出维持共有财产制或分割财产的决定。如果法官确定的公证人已列出完整的财产清单,法官可在一方配偶的要求下,对双方的分歧作出判决。

 

在协商分割财产无效的情况下,双方配偶均可提出财产分割起诉(assignation en partage judiciaire) (民事诉讼法第1360)。司法部2010616日的通函规定,提出财产分割的一方,必须向对方发出传票(ASSIGNATION(民法典第267),即展开新一轮的诉讼程序。

 

家庭法官可决定由公证人和法官参与案件时,公证人由双方指定。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360条,双方应根据司法部2010616日的通函,通过协商确定公证人。若配偶无法达成一致,公证人由法官指定(民事诉讼法典第1364条)。受理案件的公证人将约见双方配偶对质,提供证明文件。公证人可将财产分割中的困难提交指定法官(JUGE COMMIS)裁决。

 

法律未对配偶的协商时间作出限制。一般认为,半年至一年属合理的期限。

 

一方配偶向法官提出财产分割时,应在诉状中详细列举待分割财产,描述此前协商的情况,包括提供公证人报告等证据。若分歧仅限于一处房产,或单方对已经接受的公证分割方案提出反悔,法官可采用直接分配或拍卖财产的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典第1361条第1款)。公证人将根据判决书出具不动产分配笔录(民事诉讼法典第1361条),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

 

如果一方拒绝签字,另一方应把公证笔录提交家庭事务法官确认。公证人在双方同意的下作出财产分割文件,同时告知法官,结束司法程序。公证人在制作各方财产帐目,待分配财产清单(民事诉讼法典第1368条)时,也可提出对不同财产的归属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民事诉讼法典第1361条第2款)。抽签可在公证人面前,或在大审法院法官面前进行。

 

公证人应在一年之内完成财产分割(民事诉讼法典第1368条)。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期限可最多延长一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370条)。但公证人的工作期限可在以下情况下顺延

- 撰写鉴定报告

- 司法拍卖

- 任命专家

- 法官调解(民事诉讼法典第1370条)

无法前往办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应指定专人代理。否则,公证人可根据民法典第841-1条通过执达员向其送达委托代理人催告。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对方答复的情况下,公证人可要求法官指定代理人办理财产分割(民事诉讼法典第1367条)。

如双方接受公证人的分割方案,该方案将提交法官认证。否则,公证人将制作笔录并把分割方案呈交法官裁决((民事诉讼法典第1373-1条)。

指定法官将听取双方和公证人的意见,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典第1373-3条),作出分歧报告。家庭事务法官对存在的分歧作出裁决。公证人根据法官裁决作出分割方案,并交由法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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