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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离异配偶是否可单方行使家长监护权

 

新桥律师您好! 想向您咨询一下,2003年我和男朋友同居生有一子,但同居证,结婚证任何纸张也没办,只有他在孩子出生前去市政府办了亲子关系证明。这样一来在孩子的出生公证上有了他父亲的名字,我们共同生活了四年就因感情不和分开了,去年我以单身母亲和在法国已经生活10年的证据申请来了家庭团聚的居留,可他父亲一直是无居留的至今,后来在办理孩子的护照和旅游卡时都需要他父亲来签字,理由是在孩子的出生纸上有父亲的名,不管我是不是未婚,等他父亲来签字后也都办给我孩子了。由于我不需要他付抚养费,因此就此要请教您,我想以后在办孩子的重要事宜时由我替他父亲签字,全权代表他,这样做是否可行?是否需要他父亲去法院办申报?希望您在百忙中能回信给我,万分感谢!

 

新桥律师答:

 

 

法国民法典第371-1条规定 家长监护权autorité parentale是和子女利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除了法庭作出相反判决外,该权利属于子女的父母。”这就是说,家长在子女成年(18岁)之前对子女负有养育的责任,即关注子女的教育,安全和健康,对他们进行看护,并承担子女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家长监护权不仅涉及已婚的父母,而且包括未婚父母或已经离婚的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家长监护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相同。但法律由规定,父母一方也可单独代替另一方办理与监护权相关的手续。此时,另一方不表示反对,便被推定同意。子女入学的大部分手续就属于此类。但涉及子女发展方向等特别重大的决定仍需父母双方的明确意见。

 

在父母意见分歧时,最迫切的一方应向大事法院家庭事务法官提起诉讼,法官可从子女的利益出发作出由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决定。但即便监护权由单方行使,另一方仍负有监督权。所谓监督权是指获得信息,接受咨询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但不包括提出要求和禁止某事的权利。例如,享有监督权的家长可签署学校给家长的信件。在父母离异后,无论其原因如何,离异的事实都不会影响监护权的行使,即便被法庭判决犯有过错方的一方也是如此。但在家长对儿童实施虐待,暴力,或影响儿童成长和教育时例外,如吸毒,酗酒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判决一方家长行使监护权,另一方并没有被剥夺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他可把自己认为对子女不利的重大决定(入学,搬家等)提交家庭事务法官审理,或要求法官考虑到新的情况,修改已经作出的判决。

如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父母双方均可向法庭提出委托另一方或他人行使监护权。这种委托需征得双方同意。由于家长监护权属于公共秩序范围,为了防止倒卖儿童,转让监护权只是一种特例,受到法律和家庭事务法官的严格监督。

民法第377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子女的监护人在征得由六位亲属组成的家庭委员会(conseil de famille)同意后,可把对年龄在16岁以下的子女的监护权完全或部分地委托给其信任的个人,专门机构或省儿童救助部门行使。”在此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共同向子女居住地的大事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法典第389-3条,申请一旦获得批准,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可单办理子女的所有民事文件。委托行使监护权不影响子女的姓氏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委托方仍可保留探视权。尽管双方可自行完成委托手续,但鉴于该决定的影响重大,涉及面很广,律师的帮助经常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民法典第373条规定,因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明显不负责任,直接对子女的健康,教育或道德造成危害,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表达其意愿的家长可被剥夺监护权。被剥夺监护权的家长无权和子女共同居住,对子女行使监督权和教育权,子女结婚也无需征求其意见。法国最高法院还曾在判例中将部分监护权判给离异一方的同居者。但以上剥夺监护权的决定须由民事或刑事法庭作出,双方必须聘请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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