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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如何清算财产和确定对子女的责任

 

读者:

 

请问在离婚诉讼中,法庭如何确定离婚夫妇的婚姻财产和双方对子女的责任 ?

 

新桥律师:

 

离婚会带来支付补偿金和婚姻财产清算等财务问题。其解决方法取决于离婚的程序(协议或过错离婚)以及双方对婚内财产的清算方法。

在协议离婚中,配偶双方既可决定离婚程序同财产清算脱钩,也可决定将两个程序挂钩,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在过错离婚程序中,离婚和财产清算脱钩,财产清算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开始。

由于清算财产容易产生对立,双方应尽力对财产的清算达成协议。若拥有不动产,还必须聘请公证员。公证文件应作为财产清算的附件加入双方的离婚协议和法庭的判决。

想要尽早离婚的配偶可以避免把房产和离婚扯在一起,或协议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原有财产的共有产权,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五年。

在调解庭中,法官可作出财产清算方面的临时决定。

离婚起诉书应提出财产分配方案。配偶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而后由法官判决。

否则,配偶应在离婚判决生效后进行财产清算。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公证人应向法庭提交一份纷争笔录(PROCES VERBAL DE DIFFICULTE),说明各方的立场。此后,双方可在六个月内继续协商。如仍无法达成共识,公证员将再提交第二份纷争笔录。此后,由双方律师将纠纷提交法庭判决。此阶段往往由于需要专家鉴定而旷日持久。

鉴于家庭住房是夫妻和子女生活的维系,在此期间,无论住房属于双方或其中一方,各方都不得对其进行单方面的处置。

如果房产归双方所有,根据法院判决,双方配偶可将共有的家庭住所售出,或由一方买下。

否则,无产权的一方必须得到法院同意才能继续住下去。

考虑到子女的利益,法官可把子女的主要住所判给同子女居住的配偶。如该住所属对方所有,法官可判决同子女居住的配偶拥有租赁权。法官还可规定租金和期限,一般以子女成年为限。

根据判例,在离婚诉讼期间住在主要住所内,或在其中从事职业活动的配偶较容易获得该住所的使用权。法官还可以判决双方配偶在五年内共同保有对住所的产权。

 

在子女的问题上,离婚夫妇应设身处地多考虑后代的利益,避免让他们卷入纠纷。

对子女的监护权应由双方分享。

除非万不得已,如对子女施加暴力、性侵犯、酗酒或被判刑,法官不会剥夺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即便如此,被剥夺监护权的家长也拥有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的知情权。

离婚夫妇应继续分担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方面的责任。

在涉及子女的重大问题上,如决定其教育、文体或医疗方案等,双方都不能被排除在外。每个家长都有义务同子女保持经常的联系,

 

最后,离婚的家长应根据自己,离婚配偶的能力和子女的需要来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该义务并不止于子女成年,而要到成年子女找到一份收入不低于SMIC工资的工作为止。

 

离婚夫妇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同子女商讨离婚后的住址。

如无法达成协议,法官可指定家庭调解员。 调解无效时,法官可要求精神病医生、心理医生或社会福利机构作出的精神、心理和家庭经济状况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副本提交当事人,后者可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鉴定。

 

法官在此基础上根据不把子女们拆散的原则作出最后判决。

 

有关子女的住所,离婚夫妇可选择子女轮流住在双方居所,或其中一方的居所。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家长有权探视或留宿子女。

在特殊情况下,子女的住所可由父母选择在第三方家中。

法官可主动或受邀讯问有辨别能力的子女,听取他们的意见。被讯问的子女可要求律师协助,也可以单独会见法官。

被讯问的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只要能够理解,表达和回答问题即可。

 

讯问笔录将提交双方家长。法官自主判断是否采纳子女在讯问中提出的证据和建议。

 

 

 

 

 

 

读者:我正在同妻子办理离婚,非常想了解离婚财产的处理程序。 我们婚后购置了两处房产,一处是用我个人的存款购买的,另一处是双方共同购买的,但我支付了所有装修费。请问,离婚时我是否可得到相应补偿 ?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新桥律师

 

在分割离婚财产之前必须确定婚姻财产体制如财产共有制或分离制)和共有财产的分割日期。根据民法典第262-1条,如双方未选定日期,分割日期为和解庭判决下达之日。但财产评估应以财产交割之日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262夫妻财产的判决在民事登记手续完成后生效。

财产分割首先是实物财产分割 。这部分来自夫妻购置的动产或不动产,往往有相关的债权和债务。随后是实物财产的估价的总额及双方的份额。婚前购置的财产以婚前购置的证据为依据。否则,法官将根据其他文件确定其归属。在缺乏证明文件时,双方均获得一半产权。此后是分割夫妻共同账户的银行存款。民法第1433条第1款还规定,当双方的财产因一方配偶资产的利用或再利用而增加时,应扣除相应部分作为补偿。这时,投资方负有举证责任(最高法院200528日的判例)。相反,如果双方的共有资产减少而使一方配偶获利时,获利方应予以补偿。但行使物业使用权,收取贷款利息或技术工作报酬者除外。

在计算补偿费时,必须考虑物业的购置,改造或保护所带来的增加值。购置的支出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方配偶的投资

---------------------- X 资产现值

  购置总成本

 

当工程费大于物业增加值时应按工程费计算,反之,则按增加值计算。例如:

一对夫妻在结婚时购置了一套房子。在婚姻期间,丈夫用自己的资金把房子扩大。工程总共开支5万欧元。在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价值60万。如果不做装修,房子只值58万。房产增值为2万(60 – 58万)。这时,由于补偿费不能低于一方的实际开支,补偿费应为5万欧元。
另一对夫妻结婚时购置了一套别墅。在婚姻期间,丈夫用自己的存款建造了一个游泳池。工程共花费5万欧元。在分割财产时,带游泳池的别墅价格为60万,而不带游泳池仅值53万。共有财产的增值为7万(60-53万)。鉴于补偿费不能低于增加值,所有应按7万计算。当一方配偶借钱给另一方购置物业时,借款也应按物业的增值来计算债权。
自和解庭判决之后,

自和解庭判决之日起,配偶的共有资产(communauté转变为不可分资产 (indivision)。补偿费在财产交割时支付。根据民法典第815-1-3条,索取赔偿的时效为五年。

最后,婚姻财产分割在公证人作出以下账目后结束 :

  • 配偶共同资产的总额
  • 配偶共同负债的总额
  • 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 一方配偶应支付的补偿款
  • 一方配偶应收取的补偿款
  • 配偶银行共同账目和其他债权债务的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的时效已从5年减少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