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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贷补偿

 

离婚房贷补偿

读者 : 本人在婚前和现在的妻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本人出资70%。结婚前未签婚前财产分割协议。婚后双方共同偿还30万贷款。我偿还了贷款的30%,我妻子偿还了其中的70%。目前我们已分居一年,打算很快办离婚。请问这套房产的贷款应如何补偿?

新桥律师 :

鉴于你们未签婚前财产分割协议,你们实际选择了共有制的婚姻体制。在此体制下,配偶被认为在婚姻期间平均分担家庭开支(《民法典》第214条),其中包括为购买住房偿还贷款。离婚时,无论哪一方偿还了贷款,均被认为双方共同偿还,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例如,一名在共有财产体制下结婚的丈夫要求离婚补偿,声称他是唯一挣工资养家糊口的人。他向妻子要求补偿所付款项的一半。 法官拒绝了他的要求,提醒他说,收入是共有的,用共有资金购买的房产也是如此。

在另一起共有财产体制下的离婚案件中,一名残疾人要求离婚配偶偿还他用残疾保险支付贷款。他的要求也被驳回,原因是残疾保险(而非人身伤害)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收入的补偿,是共有资金。 因此,用这些资金偿还的贷款被认为双方各自支付了一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离婚前已经分居,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分居后,共有体制已不复存在,存在的只有共有产权。 这时,他们的收入已经分开,属于各自的财产。无论谁在此期间内偿还了贷款,都可以要求从所支付的总金额中扣除赔偿金。

在共同财产体制度下已婚的配偶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以及在结婚前或结婚期间所获得的赠与或继承均为个人的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配范围内。 唯一例外当一方配偶用其收入装修属于另一方个人的房屋时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1437条规定如果房产由配偶一方购买业主应在清算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为总支出的一半。但房地产的涨价不能影响支付补偿的数额。

如双方签有婚姻财产分割协议,即表明他们选择了婚姻财产分割制。离婚时,支付较多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法官将指定公证员根据配偶的婚姻制度,房屋使用状况,银行还款情况,各人支付比例及资金来源确定赔偿数额。 

 

详细咨询请联系新桥律师事务所 01 42 96 42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