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和法籍丈夫结婚已有十多年,婚前未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我先生和前妻育有两个子女。听说遗孀不能继承全部财产的使用权,请问一旦我丈夫去世,我是否能通过合适的方式继续保有夫妻所购的房产?
新桥律师:
自拿破仑时代以来,法国民法的重点一直是保护子女的利益。虽然遗孀可在一年内免费居住在原居所内,甚至继承全部财产的使用权,但前提是子女均为双方亲生。如果去世者同前妻育有子女,鳏寡配偶只能获得部分产权,而不能要求全部财产的使用权。遗孀的产权份额根据子女(包括亲生和前妻所生的子女)多少而定。 去世配偶有一个子女时,遗孀可继承其财产的50%,两个子女为三分之一,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为四分之一。如果去世配偶接受了父母的赠予,其父母或其他继承人,如丈夫的旁系亲属(兄弟姐妹)也可主张分得赠予财产一半的继承份额。
为保护鳏寡配偶的利益,双方生前可找公证人签订未亡赠予合同(donation au dernier vivant)。该合同可使配偶拥有完全的财产使用权(如居住在原居所内或将其出租,获得租金)。所赠财产除双方现有财产外,还可包括将在未来获得的财产(民法典第 945条)。
上述婚后财产赠予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撤销:
1. 受赠人不遵守赠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维修物业等)
2. 受赠人忘恩负义(谋杀,虐待或拒不支付赠予人的赡养费等)
3. 原来没有子女的赠予人生育子女(权利人应在5年内提出撤销赠与要求)。
自2005年以后,上述原则已成为法律的硬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加以改变。
配偶赠予可在婚前完成或在婚姻续存期间通过公证完成。
在配偶离婚的情况下,无论过错在哪一方或以何种形式离婚,
- 婚前的赠予不能撤销,例如,由配偶一方承担的物业贷款等。但双方可在赠予合同中规定离婚时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 尚未发生效力的赠予自然解除
- 在婚姻续存期间签署的赠予合同被视为遗嘱,可被单方面撤销。提出撤销的一方甚至无需告知另一方。
根据2011年的法律,配偶之间赠予的免税限额为80 724欧元,每十五年享受一次,而不是此前的十年。赠予子女财产的免税额也从此前的159 325欧元下调为10万欧元。但给予残疾人的赠予的免税限额仍为159 325欧元。但签订同居合同者不能享受以上免税赠予配偶。税率为60%。
向孙子女的赠予的免税配额为31865欧元。曾孙子女为5310欧元。
兄弟姐妹之间为15.932 欧元。对残疾兄弟姐妹的赠予可同时享受对残疾人的减免优待。
给侄子侄女的赠予免税限额为7.967欧元。超过规定数额后,应按以下比例纳税:
扣除免税额后的纳税额度 |
纳税比例 |
纳税金额 |
< 8 072€ |
5% |
0 € |
8 072€ - 15 932€ |
10% |
404 € |
15 932€ - 31 865€ |
15% |
1 200 € |
31 865€ - 552 324€ |
20% |
2 793 € |
552 324€ - 902 838€ |
30% |
58 026€ |
902 838€ - 1 805 677€ |
40% |
148 310 € |
1 805 677€ |
45% |
238 594 € |
此外,通过赠予合同,丈夫还可将四分之一的完整产权(pleine propriété)和四分之三的使用权(usufruit) 赠予未亡配偶,使遗孀可对一部分遗产行使继承权。否则,遗孀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其法定的继承份额。例如,赵某去世后留下30万欧元的房产和20万股票的遗产。赵妻可决定不要股票而保留房产,该房产由两个亲生子女继承,每人继承10万欧元。由于每个子女享受10万欧元的免税赠予,他们无需交纳遗产税。
读者:我和法国丈夫结婚已十多年。我丈夫同前妻育有 两个子女,同我有一个儿子。如果我丈夫先于我去世,其子女将继承一半的遗产份额,并可让我搬家。请问,在此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纳税呢?
新桥律师:
在配偶之间除了您提到的法定继承外,还有其他已婚配偶或未婚同居者相互转移财产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在一方配偶去世后,未亡人可选择继续在原住房内生活。虽然婚姻已给未亡人带来双重保护(在结婚时选择的财产体制和法定的免税份额),但配偶还可通过办理未亡人赠与(donation au dernier vivant)公证或购买人寿保险来加强未亡配偶的权利。
在一方配偶去世后,法律规定需要对婚姻财产进行清算。双方配偶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即便在支付时双方的出资不等,都应按照各方一半的比例分配。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未亡配偶获得去世者的一半财产。属于去世配偶的另一半财产财产需要纳税。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配偶可选择部分完全产权或全部财产的使用权。若配偶的子女系此前婚姻所生,未亡人只能选择的部分产权。
此外,在一方去世后,。未亡人可免费在夫妻主要住所居住一年。此后,无论住房属于夫妻双方所有或属于财产继承人所有,未亡配偶可继续在原居所生活,相关费用从继承的遗产中扣除。即便如此,配偶双方仍可签署未亡人赠与公证(donation au dernier vivant),使未亡人获得更多权益。
在一方去世后,未亡人可在自由选择以下三项权利之一 :
在重组家庭中,如果前配偶有一个子女,此类赠与也可给予未亡配偶全部财产使用权,即未亡配偶生前可获得所有财产的收益,子女不能要求分配财产。未签赠与公证者不能享受该权利。配偶还可以同时获得部分财产的使用权和 完全产权。签署未亡人赠与公证书的费用仅为300至400欧元。
此为,配偶双方还可修改婚姻财产体制。虽然这个程序较为复杂,但双方可以直接改变原有的财产关系。而且,改变婚姻财产体制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而未亡人赠与公证可由单方撤销。
如果双方采用法定体制,可以规定一方配偶获得部分特定财产,如住房。或决定增加继承权,如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甚至全额等超过法定限额的分配方式。如果配偶采用财产分开制,他们可以将该体制弱化,建立部分财产的共有制,如在一方去世后将共同住所作为共有制分配。
无论如何,以上手续 需要通过公证人办理。如果子女反对,还需要聘请律师将诉求提交大审法院审理。在变更夫妻财产体制时,双方还可以选择共有财产制(communauté universelle)。在此体制下,未亡人无需办理任何申报手续变可继承所有遗产,而且无需支付遗产税。其有利之处在于配偶自由支配所有资产,不利之处是子女不能从先去世的配偶那里获得任何遗产,此后只能享受一次13万欧元的减税。
此外,购买以未亡配偶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也是增加其权益的方式。人寿保险是一方或双方配偶生前为对方购买的保险。保险金打入保险公司账户。人寿保险也可以不注明受益人。这时,当被保险人去世后,第一受益人为配偶,第二受益人是子女,第三受益人为其他遗产继承人。以此方式获得的利息收入在总金额152 000欧元之内,受益人完全免交遗产税。超过部分,在购买保险8年后,税收在支付社保分摊金之前降为7.5%。受益人年满70岁后,超过该数额的收入免交20%的收入税。最后,对于签署同居合同者也可免交人寿保险的遗产税。但他们不是对方的遗产继承人。
为此,一方可将其遗嘱提交公证人备案。该遗嘱的免税额为76988欧元,超出部分需要缴纳遗产税。同居伴侣则不能上述免税额。如果获得遗产,需按60%的税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