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海外银行账户
读者:本人在中国开立了银行账户,请问是否需要在法国申报?
新桥律师 :
根据《税法通则》(CGI)第4 B条的规定,在法国定居的个人,海外省以及圣巴特勒米和圣马丁岛的居民都应申报在国外开设的帐户及其受益人。
哪些帐户涉及到年内在国外开设,使用或关闭的所有银行账户,人寿保险账户或合同。
其中包括在银行,投资服务商,证券商,资产托管人,律师,公证人或股票经纪人处开设的账户。这些账户通常会收到证券,有价证券或存款现金。
但是,每年金额少于10,000欧元的由于商品销售或在线付款或账户除外,条件是这些帐户挂在一家法国账户的名下。
外国账户的申报使用编号3916的表格,您可在线选择该表格直接填写,或者从网站www.impots.gouv.fr下载此表格。
申报人必须声明年内开设的每个外国帐户,在年内至少使用一次的账户,或在年内关闭的帐户。人寿保险合同也是如此。外国账户的申报与年度个税申报同步进行。
对于配偶双方开立的同一账户或合同,双方均应作为自己的账户申报,
申报人代表第三方行事时,必须向帐户持有人或人寿保险合同的收益人当地的税务机构提交书面声明。
处罚:
如果未提交声明(CGI第1736条):每个未申报帐户的定额罚款为每年1,500欧元。如果在尚未与法国达成打击欺诈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未申报的账户,则罚款提高至每年每个账户10,000欧元。此外,根据CGI第1649 A条的规定,税务部门还可对超过5万欧元的账户存款征收5%的附加税,同时把原来3年的追讨期限延长至10年,此外还可对未纳税的收入征收4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