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 : 确定离婚补偿金是否考虑到一方个人拥有的不动产?
新桥律师 :
在离婚过程中,婚姻关系的破裂导致配偶生活水平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费。用于评估确定补偿费的金额的标准包括离婚双方的收入、年龄和健康状况、婚姻的持续时间等。在这些标准中,配偶取得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在内,即使这些配偶的个人财产不产生收益。
法律规定,为了评估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夫妻婚姻结束后,夫妻的现有和可预见的资产和收入”均在确定离婚补偿金的考虑之列(《民法典》第271条)。 资产应理解为包括所有个人财产,即那些产生或不产生收益的财产,如:
产生益的个人财产:
• 带来租金收入的房地产
• 一方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的财产
不产生收益的个人财产:
• 一方单独拥有的虚有产权(NUE PROPRIETE)
• 没有收益的森林和土地
• 理财或人寿保险合同等。
为了公平起见,不产生收益的个人财产也被纳入离婚补偿金的计算范围。
这可以避免富豪在一段时间降低收入,减少在离婚时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离婚补偿金不是让双方离婚后拥有相同的财富,而只是“补偿”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差距。
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婚补偿金是以本金形式支付的。离婚确实生效时,有人认为它可以在共同财产出售时支付,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法官在确定补偿费时,人们往往认为财产清算将会很快结束。但有争议程序的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为尽快完成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就补偿费的数额达成协议。
支付补偿费的一方如无法一次性支付,也可在八年内分期支付。但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支付期限可以超过八个年度。
法官在裁决时不会考虑到一方未来的继承。根据判例法(2010年6月6日最高法院的判决),尚未发生的继承不属于可预见的范围。
在确定补偿金额时,法官往往要求夫妻根据民法典第271条作出财产声明,并以此作为确定离婚补偿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