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我和妻子已在法国生活多年,期间加入了法籍。古话说叶落归根,我们想回国工作一段时间,或投资一些物业,然后安度晚年。但碍于我们在获得法籍后已失去中国籍,每次回国都只能停留两三个月,非常麻烦。请问从我们的情况出发,应该如何申请国内的长期居留?
新桥律师答:
已入法籍的华人申请回国定居的途径主要有:
(一)申请条件: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中,个人直接投资或已连续三年投资合计50万美元(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以上,并在当地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投资者一栏注明是申请者本人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二)需提交的材料:
* 1、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复印件(携带原件);
* 2、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
* 3、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 4、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者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书》);
5、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携带原件);
6、本年度通过工商局年检A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
7、政府审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携带原件);
8、提供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的当地税务局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
9、国家发改委或当地发改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携带原件)。
10、配偶同时申请时提交“结婚证明”复印件(携带原件);
11、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办理时提交“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携带原件);
*12、其他必要的证明。
(三)
1)在有关单位任职
连续4年在有关单位担任副总或者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
(一)申请条件:
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等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当地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二)需提交的材料 (以上带星号者除外) :
1. .当地税务局出具的连续任职四年的“个人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
2. 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3.《外国人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携带原件);
4. 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
5. 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
6..申请之日前4年内变换工作单位或职务、职称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7..配偶同时申请时提交 “结婚证明”复印件(携带原件);
8. 未满18周岁子女同时申请时提交“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携带原件);
三.亲属投靠类申请
1)夫妻团聚
(一)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二)需提交的材料料 (以上带星号者除外):
1. 结婚证复印件(携带原件);
2. 中国籍配偶的身份证、当地户口本复印件(携带原件)
3. 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携带原件);
4. 经公证的夫妻一方的存款证明(按照受理时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算,有相当于1 5.
10年以上存款数额的可支配财产或受理申请后5年内有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来源证明);
5. 经公证的房屋租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
6.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
2)亲子团聚
(一)申请条件(以上带星号者除外):
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二) 需提交的材料:
1. 出生证明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2. 属于收养关系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国外有关机构出具收养证明并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3.中国籍父母的当地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绿卡复印件(携带原件);
4.外国籍父母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携带原件);
5.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复印件(携带原件);
3)亲属团聚
(一)申请条件: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已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的申请永久居留,需提供以下材料:
(二)需提交的材料(以上带星号者除外)
1.经公证的投靠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经公证的投靠人退休金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按照受理时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算,有相当于10年以上存款数额的可支配财产或受理申请后5年内有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来源证明);
3.被投靠中国公民身份证、当地户口本复印件(携带原件);
4.被投靠外国人的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携带原件);
5.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6.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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