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同一家电话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提供网络广告服务的合同,其中未注明合同截止日期。一年后我因搬迁要求解除合同,对方据此扣除了500欧元,宣称是合同规定的罚金。我觉得他们的做法很不合理,因为罚金占了全年费用的三分之一。请问我们有什么救济措施吗?
新桥律师:
2009年3月18日第2009-302号法令规定:在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明显不平衡的霸王条款(clause abusive)为无效条款。此类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条款,另一类是不平等条款,对于此类霸王条款,客户可向法庭提出诉讼,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在供应商和非专业消费者之间明文禁止的不公平条款为:
1° 要求顾客接受未在客户签字的合同中载明的条款 ;
2° 不执行商务代表承诺的条款;
3° 供应商可单方面修改合同期限、性质、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的条款;
4° 只有供应商才有权对产品或服务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进行解释的条款。 ;
5° 供应商可不履行交货义务而强迫消费者履行其支付义务的条款;
6° 取消或削弱客户索赔权利的条款;
7° 禁止非专业顾客或消费者因对方违约而提出解约的条款 ;
8° 供应商可自由解除合同,而客户却无此权利的条款;
9° 供应商解除合同时可扣除客户预支费用的条款 ;
10° 在不限定日期的合同中,客户提出解约需要支付罚金的条款 ;
12° 把应由供应商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客户的条款;
根据第L. 132-1号法律第1和第2款规定,被假定为不公平条款的有:
1° 客户必须无条件履行合同,而供应商则可自由决定是否履行合同的条款。 ;
2° 客户支付的违约罚款明显过高的条款 ;
3° 供应商无需预先通知便可解除合同的条款。 ;
4° 允许供应商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顾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
5° 允许供应商单方面修改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
6° 履约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
7° 供应商可以不平等的方式解约的条款 ;
8° 不正当地限制客户的举证手段的条款 ;
9° 阻碍或剥夺客户司法或其他救助的权利,特别是规定客户只能采取无法律根据的仲裁或其他手段解决纠纷。
根据以上法律,您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明文禁止的条款中的第10条,即“在不限定日期的合同中,客户提出解约需要支付罚金的条款”,以及不平等条款中的第2条,即“客户支付的违约罚款明显过高的条款”向法庭提出起诉,索回被扣的罚金。
有关法律的其他内容请参见本所出版的“法国实用法律大全 - 100个常见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