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为由严重过错解雇员工
读者:公司员工当着顾客辱骂老板“愚蠢”,请问此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过错?公司是否可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新桥律师:
严重过错指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在违纪解雇员工时,严重过错(faute grave)可谓是最常见的理由。在此情况下,员工无法继续在企业任职(2007年9月27日社会事务法庭)。
严重过错同普通过错的区别是,企业无需事先通知便可解雇员工。它同重大过错(faute lourde)不同的是,严重过错无需证明员工故意违纪。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以下行为可构成严重过错:
- 不遵守雇主三令五申强调的工作时间
- 对顾客进行攻击
- 在客户面前批评雇主
- 擅离工作岗位
- 漫骂威胁顾客
- 对同事进行暴力行为
综上所述,在顾客面前贬损雇主的行为当属可构成解雇理由的严重过错。
此外,法官还要考虑的因素有:。
1. 员工的工龄
2. 雇主的行为
3. 过错发生的时间。根据劳动法典第 L. 1332-4条,企业不得以两个月之前的过错解雇员工,除非该过失在此期间受到刑事追究。同时,雇主也不得援引三年前的处分来支持新的处分决定。
4.雇主对事件的定性是否客观准确。
5, 解雇程序:雇主应在解雇之前五天约见员工,不过,对员工的追究并不因其疾病而终止或放弃。员工可要求工会组织或其选定的企业员工的协助。
以上五个方面是检验解雇是否有事实根据和严肃的理由的标准。尽管在员工犯有严重过错时,雇主不一定要令其立即停职,但在实践中,严重过错意味着员工已经不能继续在企业工作。雇主被迫立刻停止执行工作合同。不再支付员工的工资。倘若严重过错不成立,企业应补偿雇员在停职期间的工资。
雇主应提前5天以回执挂号信的方式将约见时间通知员工,或当面递交通知信(劳动法典第L. 1232-2条)。在约见时,雇主应指出作出解雇决定的原因并听取员工的解释。约见信中应注明解雇的决定和理由,约见的日期,地点和时间,以及该员工有权要求其选定的人员的协助。否则,员工可要求一个月的赔偿。此外,员工还可以通知当地的劳工局(INSPECTION DU TRAVAIL)进行干预。某些行业的集体合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在以严重过错解雇之前需要听取纪律委员会的意见等。
解雇通知书应在约见两天后寄出。此外,劳动法典第L. 1332-2和第1234-5条规定,因严重过错而做出的解雇应在约见后的一个月内执行。 因严重过错解雇的员工仍有权享受带薪假、个人培训(劳动法典第L. 6323-17条)和失业保险。
如果雇主无法提出实际和严肃的理由,员工可在五年内向劳资法院提出起诉。此外,雇主不得以业务水准低,或丧失企业信任为由解雇员工,也不得以未信中注明的理由解雇员工。
如果企业缺乏足够解雇理由,法官可判决员工返回企业工作或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在10人以上的企业中,工龄满2年的员工的赔偿金可达该名员工6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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