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因员工个人原因而作出解雇决定,必须遵循以下步骤:1. 约见雇员,2. 同雇员面谈,3. 向雇员发出解雇信,并在遵守提前通知期的前提下,与雇员终止工作合同。
雇主通过双挂号信或亲手递送的信件来通知雇员面谈日期,亲手递送,经雇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信件与有挂号信收据同样有效。
约见通知包含以下信息 :
雇主约见雇员的目的
约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工作场所或公司总部)
雇员享有的权利 : 雇员可聘请公司的另一名员工,或一名外部的工会代表参加约见。
约见信应提供市政厅或省劳动监察局的联系方式,以便雇员找到外部工会代表的名单。
从发出约见信到约见日期之间至少留下5个工作日。
在约见中,雇主应解释开除员工决定的原因,并听取雇员的解释。
雇员没有义务参加约见。雇主不能因其缺席而对其进行指责或制裁。
但缺席并不妨碍解雇程序的有效性。
雇主应通过双挂号信在约见后; 对于因个人情况被解雇者最早在2个工作日后发出解雇信。
对于因经济原因被解雇者最早在7个工作日后发出解雇信。以上两种情况,发出解雇信的时间没有上限规定。
在信中,雇主必须说明解雇的确切原因。否则,便被认为 "没有实际和严肃理由"的无理解雇,雇员可以向劳资法庭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