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周日工作的员工是否能享受新法令的优惠?
读者问:我从今年3月份已开始周日工作。请问,周日工作的优惠条件是否适用于原来就在周日上班的员工 ?
新桥律师答:
第2009-974法令确认了周日休息的普遍原则,但允许一些特定的旅游区以及人口密集的市镇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周日工作。这些区域主要指一些举办节庆或人流多的旅游区,那里的零售店在获得市议会的行政许可后可实行轮班休假。这些区域的范围由省督在征询市议会、工商会、手工业协会和工会的意见后加以确定,颁发特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周日工作的主要限制条件是:
收入条件:周日工作的员工的收入应为平时工资的两倍以上,否则,应给予至少双倍的调休时间。给予周日工作员工的补偿方式由行业集体协议确定。 在没有集体协议的情况下,相关条件由周日工作的全体员工投票表决。 但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是谈判的基本原则。
就业条件:失业登记局不得因为员工拒绝接受周日工作而将其除名。在允许周日工作的服务部门,行业组织、雇主和具有代表性的工会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
自愿条件:只有书面接受周日工作的员工才能被安排在周日工作。企业不得解雇拒绝周日工作的员工。此外,在没有行业协议的情况下,雇主应每年建议周日工作的员工更换无需周日工作的岗位。
由此可见,在新工作法律出台前就已经在周日工作的员工同样有权享受双倍工资或调休的待遇。以前就开始周日工作的员工,如果没有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建议他们根据行业集体协议的相关规定和周日工作的法律,主动和雇主谈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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