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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培训权

职工在企业中的个人培训权利

 

读者:我在巴黎的某皮包批发公司工作已有一年时间,签订的是长期劳动合同。由于续居留要求讲一定程度的法文,因此我向公司老板要求每周给我几个小时用来培训我的法文,公司老板随即以公司经济不景气为由把我解雇了。面对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新桥律师

 

根据2007年10月15日公布的个人培训权利法令(JO du 16),职工享有每年20小时的个人培训时间,超过6年工龄者可累计至120小时。职工个人培训是员工在企业中的权利,雇主每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享有的培训时间。职工也可以主动申请培训。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职工职业的需要或者企业发展的需要来决定。培训一般在业余时间进行,雇主也可以在企业内部,在职工工作时间内安排培训。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主要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技能为主。职工也可以选择企业或者行业间的集体协议中规定的培训内容。

 

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全职职工,有一年以上工龄者,每年可享受20小时的培训时间,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非全职职工,培训时间以职工在企业工作的时间总量来计算。比如半工,每年享有10小时的个人培训时间。除了学徒工和参加职业培训者,其它长期合同职工在企业工作满6个月后的也同样享有个人培训。

 

法律没有规定申请个人培训的方式,一般来讲,职员应该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培训的内容,所需要的时间,培训机构等,并给雇主至少一个月的考虑规划时间。集体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办理。在一个月内没有对职工做出答复的雇主被视为同意申请。如果申请被批准,雇主应与职员签订培训计划,注明培训时间,地点和职工所享受的培训津贴等。为了避免在申请时间上产生分歧,建议职工以挂号信提出申请。

 

若雇主拒绝申请,职工可以在下一年再次提出。当个人培训申请连续两年被拒时,职工可以申请培训假(congé individuel de formation)。

 

如果培训在业余时间进行,雇主需要支付相当于职工50%的月净工资作为培训津贴(劳动法典第6323条第14款)。

 

当然,职员也可以和雇主达成协议,在工作时间以接内受培训或参加企业内部培训。在此情况下,培训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职工在接受个人培训期间,即使在业余时间,同样享受工伤和职业病的保护。个人培训费用由雇主支付。

 

雇主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因为申请个人培训而解雇员工。

 

对于因非严重过错被解雇员工,雇主应在解雇信中告知他享有的培训时间。在解雇之前,员工可以要求在工作时间以内使用个人培训时间。目前个人培训时间的补偿根据劳动法典第6332第14款的规定为每小时9.15欧元。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职工因非严重过错被解雇时,雇主需要在工作证明中注明职工已经使用的个人培训小时及剩余的个人培训时间。根据劳动法典第1237条第11款和第6321条第10款的规定,职工可在失业期间或者在新公司继续使用剩余的个人培训时间或者享受个人培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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