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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

读者:我因雇佣黑工一事被法院传讯。请问法国是否有能够减轻处罚的程序?

 

新桥律师:

 

根据法律,刑事被告人可申请刑事和解程序以获得较轻的处罚。刑事和解(COMPOSITION PENALE)是以主动认罪来换取较轻的处罚。

 

具体方法是,当被告人认罪后,处罚不再由法官决定,而由检察官作出。法官的作用只限于认可检察官的决定。但法官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要么否决该建议。法官无权对其建议进行修改。

 

刑事和解适用于所有5年以下,不可能作无罪辩护的轻罪。检察官本人或其授权者(délégué du procureur)可直接向当事人提出刑事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接受或拒绝该建议,也可要求在10天的思考期限后作出答复 (刑事诉讼法典第 R15-33-39 )

 

检察官在调解中可要求对被告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罚款,在半年内完成60小时的公益劳动,或参加公民教育培训班等建议。

 

接受检察官的建议的被告需要出一次庭,以得到法官的许可。否则,案件仍按正常程序审理。

 

庭前认罪程序(CRPC)(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495-7 495-16 的规定,于2004年开始执行

 

刑事和解不适于未成年人和过失杀人者,以及需要根据特殊法律审理的案件。庭前认罪的事实简单,可以立即审理,而且当事人同时承认犯罪事实和性质。如果多人作案,其中有人不承认犯罪,则不适于此种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可由检察官提议或根据当事人或其律师的要求决定。该要求可在拘留或释放当事人时提出。一般认为,刑事和解的处罚较轻。根据实施细则,警方可告知当事人刑事调解可能的判决结果,以了解当事人的态度。

 

根据该程序,当事人及其律师至少和检察官见一次面。见面的通知方式有:

 

警方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其收入,家庭开支状况后立即将嫌疑人提交法院审理,确定罚款金额或处罚形式。


警方在拘留结束后把传讯书交给当事人:传讯书有两份,一份是同检察官的会面,另一份是未果后的开庭通知。

 

被传讯的被告人也可要求刑事和解。这时,他可向检察官寄发带回执的挂号信,承认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典第. 495-15 )。如果刑事和解失败,当事人应按原定日期出庭。为此,当事人应尽早提交刑事调解申请,以免因需要改动原定出庭日期而遭到拒绝。但刑事和解不适于由预审法官移交刑事法院的案件。此外,检察官并没有回复申请的义务。当事人也不能以获得刑事调解作为承认事实的先决条件。

 

检察官在会面时作出笔录,并向被告及其律师提出量刑建议。律师有查阅相关文件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否则将被视为拒绝刑事和解。

 

刑事调解的量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也不能超过法定刑期的一半,但对屡犯的处罚不受此限。检察官在建议实刑时还可变更服刑方式 (半天服刑,佩戴电子手铐等),还可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行刑法官(juge d’application des peines)审理。检察官可判处附加刑和替代刑。对此,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减刑方面的回旋余地有限。在会面结束时,当事人只能接受或拒绝检察官的量刑。此外,刑事和解不包括民事赔偿。

 

如果当事人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将立刻开庭,由法官对犯罪事实和量刑加以确认。但即便如此,当事人仍可提出上诉。

 

被害人可亲自出庭或通过信函提出民事赔偿。法官可当庭或推迟确定赔偿金额。被害人还可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如果被告人或法官拒绝和解,检察官将把案件交还刑事法官或预审法官审理。但此时,当事人同检察官见面的刑事和解笔录和承认犯罪事实的文件不得交给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庭,检察院和受害人均不得在诉讼中引用其中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典第 495-14)。但自由和拘押法官签署的拘押令,给予当事人的思考期以及对当事人的调查和审讯笔录将留在档案内。

 

此外,如果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拒绝,刑事法庭不能引用被告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所作的口供。不过,不能完全排除法官知晓刑事解程序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