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打算转让部分持有的公司证券,请问是否能享受增值税的减免?
答:个人在管理私人资产的时候,证券及相关股权出售所取得的净收入将被纳入到个人收入所得税中,从2008年1月1日起,此税率为18%.如果在一年当中,纳税人的股票转让收益超过一定限额的,此限额2007年为20 000 欧元,2008年为25 000欧元,2009年为25 730欧元,需要在此税率上加上社会分摊金。根据金融法第75条规定,此限额每年将根据纳税人上年第一期收入所得税为基准进行调整。
在此限额内,纳税人的股票收入可以免税。大量的持有小型或者中型资产组合,但没有直接参与股票买卖活动的纳税人同样可以根据这个额度知道是否可以免除向税务管理部门上报一年当中股票增值收益。
2005年的金融法对个人证券转让所获得的增值税的纳税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纳税人年度股票转让收益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额度,及纳税人持有被转让的股票的时间的长短是作为股票转让增值税的两个纳税依据。根据固定资产增值制度的规定,个人在转让欧洲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需要根据纳税人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来决定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减免额度。
纳税人连续持有股票六年,在六年当中,股票增值税每年递减三分之一,从第六年年末起相当于免除了持有人8年来股票转让的所有增值税。股票持有的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扣除,如果持有时间在此日期之后的,从来年的1月1日起算。
上述免税额自2011年取消,即2011年所购买的股票在出售时若有盈利需要全部纳税。而包括社保分摊金在内的纳税额提高到31.1% (税率19%,社保分摊金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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